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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农村电影放映人员相关待

时间:2011-07-19 08:3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农村电影放映人员相关待遇问题,根据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农村电影放映人员相关待遇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电影放映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9号)和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部分农村电影放映相关人员生活待遇落实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扬府传发[2008]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范围对象:对经乡镇(园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安排在乡镇(园区)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且持有上级文化部门核发的《电影放映人员技术合格证》的人员,各乡镇(园区)可视情给予定补或一次性经济补助。其工作时间、实际工作年限等基本情况,各乡镇(园区)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在本乡镇(园区)范围内进行公示。

2、责任主体:解决农村电影放映人员生活待遇问题的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区划有调整的由现行政区划所在乡镇(园区)解决,并于20113月底前结束。

二、对在岗农村电影放映人员的处理

1、对符合农村电影放映人员处理范围对象的在岗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截止到2010630日),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定补。

2、对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在岗放映人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对不在岗农村电影放映人员的处理

1、对非个人原因,已离开农村电影放映岗位,且未作其他安置或补助的人员,离岗时,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可给予定补,其余人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对已安置工作或已享受经济补助的电影放映人员,不再重新落实生活待遇。

3、对自行离岗或因违规被清退的人员,不予补助。

4、对无放映技术合格证书,乡镇(园区)党委政府安排在放映单位的其他人员,其生活待遇问题,由各乡镇(园区)视情处理。

四、补助标准

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其在农村电影放映岗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工作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按一个月670元的标准(2010年高邮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享受定补的人员根据其户口性质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放。

五、其他

1、各乡镇(园区)要继续重视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在妥善处理农村电影放映人员生活待遇问题的同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规范放映人员的用工行为。各乡镇(园区)在全面清理后可在原有在岗放映人员中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聘用放映人员(原则上5万人以下的乡镇1名,5万人以上的乡镇12名)。对通过竞聘上岗的电影放映人员,从竞聘上岗之日起,由各乡镇(园区)按社会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帮助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竞聘人员上岗后实行自然减员,不再新增聘用人员。今后政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标、委托经营等方式搞好农村电影市场,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

2、各乡镇(园区)要积极鼓励享受一次性补助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各乡镇(园区)要认真做好农村电影放映人员的稳定工作,坚持原则要求,讲究工作方法,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4、本意见从201071日起执行。在岗人员工龄截止2010630日。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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